灵活用工平台财税风险深度解析

灵活用工平台财税风险深度解析

  一、什么是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是相对于传统雇佣式用工而言,目前暂无标准的官方定义。

  上海《劳动报》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那么灵活用工平台其实就是平台型用工的载体,何为平台?一头连接用工企业,一头连接劳动者,平台本身并不直接提供服务,而是作为服务的中转方,一般情况下,平台也是一个企业,一方面接受企业委托,另一方面又将企业委托在平台上发包出去给劳动者。

  二、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与架构核心问题

 

 

  如上图所示,灵活用工平台涉及的交易架构有两个,一个是发包企业与平台公司之间的交易,另一个是平台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搞不清楚这两个交易,就无法理解平台用工的本质与风险。

  1、企业与平台之间的交易

  这个交易的本质就是发包企业将工作发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接到工作之后又将工作发包给平台上的劳动者,但劳动者并不直接面对企业,而是劳动者为平台服务,平台为企业服务,这样一来,平台必须同企业签署协议,同时就接手的工作向企业收取对应价款并开具发票。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工作适合外包给平台?实务中灵活用工被严重滥用,似乎什么工作都可以外包,连总经理董事长工作都可以外包出去,这实在是一种很荒唐的事情,灵活用工的前提是灵活,适合于劳动者个人基本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送达、个人咨询、个人中介等服务,将外包工作的扩大化必然导致极高的风险,最终业务上无法解释合理性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另一个问题就是平台公司应该给外包企业开具什么发票?很多平台公司在这里出现了混乱,我曾经见过无论什么服务都开具“人力资源外包”,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有了结论,平台提供什么服务,就应当按照增值税对应税目开具什么发票,不能笼统开具一种类型。

  2、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

  既然平台公司是将工作再次外包给劳动者,那么很显然劳动者并不是平台公司的员工,劳动者和平台公司也是一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本质上也是劳动者为平台提供了某种对应的服务,这种服务一定是和企业委托的工作一一对应。

  如果平台直接将工作外包给自然人,自然人收到的服务价款按照税法规定属于个税的劳务报酬类型,虽然最终年度并入综合所得统一按照3%——45%汇算清缴计算个税,但必须先就劳务报酬预扣20%——40%个税,这将使得交易无法顺利实施下去。不仅如此,还需要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提供给平台公司,公司作为成本入账。实务中就自然人代开发票在各地税务机关也有诸多限制、争议,导致实务中很难顺利落地。

  针对这种情况,平台公司的解决方案有三种:

  第一种是将自然人注册为个体户,将交易转化为平台公司和个体户之间的交易,无需代扣代缴个税,而且平台公司所依托的地方政府或地方产业园通常还可以实现个体户的核定征收个税,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第二种是为自然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样一来也可以将自然人应缴纳的个税转化为经营所得,可以适用于核定征收政策;

  第三种是直接同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沟通,强行对于劳务报酬实施核定个税,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不仅仅如此,在平台外包工作给自然人或者个体户的同时,由于劳动者不可能去平台公司合作的产业园申报税收,所有工商和涉税工作都是委托平台公司办理,因此规范的平台公司必须拿到税务机关关于税收代征的许可文件。这一点也是判断灵活用工平台是否规范的一个条件。

  三、灵活用工平台解决什么问题

  搞清楚上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灵活用工平台的两个作用:

  第一就是风险剥离,包括法律风险、员工风险、社保风险等;以前员工属于公司,这些风险都由公司直接承担,现在劳动者既不是发包企业员工,也不是平台公司员工,自然不用交社保,没有法律风险和用工风险,一切自行承担。

  第二就是稅筹需要,由于劳动者端通过个体户、临时税务登记等模式实现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并且实现了个税的核定征收,降低税负同时能够较为便利的取得发票。

  四、灵活用工平台应用场景

  灵活用工平台并不是万能的,通常适用的场景包括服务行业、电商行业、微商行业、销售中的中介行业、直播行业、低成本用工的劳动密集行业、咨询行业和培训讲师行业,这些领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通常外包工作个人可以相对独立的完成,这样外包的交易架构才能够具备合理性和真实性。

  那么反过来讲,有很多行业并不一定适合灵活用工平台,典型的如以下几个行业:

  1、医疗行业

  出于对医药代表佣金的法律风险的担心,不建议通过灵活用工操作这个领域交易,平台通常也不碰这类业务;

  2、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的服务不是劳动者单独能够完成的,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共同实施,加上建筑工人管控的严厉监管,比如实名制,考勤打卡,工资专户,导致无法在灵活用工平台实施;

  3、保险证券类

  保险代表、证券经纪人按照税法规定只能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当然税法中也给了相应的特殊优惠政策,因此灵活用工平台通常在这个领域不做安排。

  五、我的几点总结

  1、灵活用工平台还属于野蛮生长时代,定义、规则、边界都未能清晰界定;

  2、灵活用工价值在于风险剥离和税收筹划两个落脚点;

  3、实务中的应用要特别关注应用场景的适用、协议的签署和发票的开具;

  4、选择相对规范的灵活用工平台避免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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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9月8日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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